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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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国地税正、副本原件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8、《退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提交) 9、《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 10、《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先办妥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手续后提供) 11、《取消货运自开票资格通知书》(原货运自开票企业提供)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 日内 办结告知: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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