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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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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国信办〔2003〕13号),以及本市制定的《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方案》(沪国税征〔2005〕20号)和《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沪国税征〔2007〕28号)的精神,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8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为:从事商业零售、饮食、娱乐、服务、建筑(装饰业)、文化体育、销售不动产(房地产)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起征点的全部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上述行业中,服务业包括营业税税目中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对已使用金融POS机的且该机具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的纳税人不再推行金融税控收款机。对未使用金融POS机,或者虽已使用金融POS机,但该机具不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的年营业额或营业面积达到一定水准以上的纳税人,原则上应购买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对纳入金融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的纳税人提出分别安装金融POS机的,允许其购买税控收款机。
  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
  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和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目前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推广的时间和步骤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三年内分步完成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推广应用。
  1、2008年三季度基本完成饮食、娱乐行业的推广;
  2、2008年第四季度启动商业零售、服务(其中的中介服务及旅游业除外)、文化体育、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的推广;
  3、2009年全面完成推广工作。
  三、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供应商及销售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并最终确定8家生产企业作为我市税控收款机的供应商。
  根据“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以及按照市、郊区相结合以及推广户数均衡原则,本市税控收款机销售采用相对集中、分区域管理的模式,纳税人原则上选择购买所对应区域生产厂商的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有特殊原因需购买其他生产厂商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区域划分如下:
  1、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静安区、奉贤区、青浦区
  2、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长宁区、普陀区、崇明县
  3、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闵行区、南汇区、黄浦区
  4、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三分局、嘉定区
  5、青岛海信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卢湾区、浦东新区、七分局
  6、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虹口区、闸北区
  7、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浦区、宝山区
  8、上海新跃仪表厂————————徐汇区、金山区、松江区
  四、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销售价格
  本市税控收款机的销售价格按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商中标报价中各类产品的最低价格设定推广后的最高限价(含三年服务费),生产厂商销售时不得高于此最高定价,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选择购置。
  五、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纳税人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特此通告
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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