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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及开设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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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一、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设产申请需要的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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