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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对哪些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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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的规定,自2010年3月20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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