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截止年报日期,未报的请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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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至2016年6月1日,本市有133714户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2013年、2014年度年度报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补报年度报告。凡逾期不办理的,本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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