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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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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

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分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分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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