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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关于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本市自 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自 2、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3、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4、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市场主体“五证合一” 1、自 2、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无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原有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按照“三证合一”、“两证整合”有关要求进行。 3、办理“五证合一”时不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4、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至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 5、本市自 三、其他 1、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证照继续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其他市场主体,其原有证照在 2、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可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市场主体开业、变更登记和换照均无须缴纳费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9月 |